其实,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经营模式来满足所定位的养老客户需求。比如,房产抵押模式即“以房养老”,或者在征得老人同意之后,保险公司将老人原有住房出租,老人以租金收入来抵交其在养老地产的日常费用。也可以采取置换的方式将老人原有的住房与其在养老社区的住宅进行等价换房,保险公司因此将养老地产与老年客户房产盘活,使旧房资产变成一笔稳定的现金流,既可用于减轻老人入住养老地产的负担使其晚年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可以保证保险公司养老地产的入住率和周转率。
笔者看来,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有助于缓解社会养老压力,有助于分担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此,多方部门应当为保险公司在养老地产领域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首先,政府应当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补贴或者税收减免。比如,每增加一名老年人入住,则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资金补贴或税收优惠。通过经济上的支持,降低保险公司的投入成本,鼓励吸引保险公司进驻养老地产。
同时,政府还可以为发展养老地产的保险公司制定土地优惠政策。与政府提供的福利性的养老住房不同,养老地产具有盈利性质。因此,政府不适合直接为保险公司划拨供地。然而土地的高成本又成为制约养老地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出台适当的土地政策支持无疑会为保险公司解决高成本的问题,促进养老地产业的发展。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适当放松关于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的相关监管规定。在市场环境规范的前提下,给予保险公司适当的监管政策支持。在放宽保险资金投入不动产领域的同时,适当放松其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和保险公司准入门槛,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对于养老地产的投资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当前正是着力发展养老地产的一个良好契机。养老地产的发展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保险与养老等多个产业链的整合。运用“福利性事业、经济型运作”的经营模式,真正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和老有所乐”的六老生活目标。(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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