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出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细化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相关规范,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同时为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养老保障以及相关资金管理服务。
2009年,保监会曾发布《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可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有关养老保障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
《暂行办法》在《通知》基础上,将个人客户也纳入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人的范围,同时分别就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在账户设置、委托人材料、合同解除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团体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
《暂行办法》还规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团体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与权益归属原则处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个人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解约费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个人委托人资金余额划拨至个人委托人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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