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6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开始领取日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45、50、55、60和65周岁,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依约定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三、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每届满10年,本公司另给付敬老祝寿保险金,首次给付标准为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50%,以后每次的给付标准在前次给付金额基础上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50%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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