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国务院一纸《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了全社会对“以房养老”话题的关注,也让“明天我们如何养老”、商业保险能否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等问题,再次纠结于心。
众所周知,1952年2月我国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1984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经过20多年的努力,最终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也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将商业保险列入养老金的重要补充,事故、大病等意外险和年金类产品共同构成了商业养老产品的搭配组合。
如今,我国社保体系在不断完善,参保人群范围在不断扩大,但由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其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因此无论是费用报销比例还是保障范围,都有一定的风险缺口,无法完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比社会养老保险高,相应的保障水平也高,并且可以灵活地选择保障程度,满足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可以对社会保险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特别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保险能否养老已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如何发挥保险保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如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这一话题被赋予了全新意义。党的十七大就提出要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基本养老为重点,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有人曾比喻说,社保像一个人穿的内衣,商业保险如人们的外衣。而人们平时不可能只穿着内衣出门。用商业保险给自己的未来多一份保障,成为许多人的选择。而随着多层次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互补效应越来越明显。从政策支持的力度来看,国家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从市场主体的投入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取得的成果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通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对商业保险来说,可以吸引更多人参与;对社会保障来说,可以丰富保险结构,减轻社保的压力。
尤其是面对当今社会养老难以及重大疾病出现率上升的现实,让更多人在购买了社保的同时,还要购买商业险加以补充,这就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业内人士指出,尽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政府部门是当然的主角,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局外人”的观念,积极参与其中。这既是险企职责之所在,也是商业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的有利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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