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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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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保寿发[2010]169号,2010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9.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

  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11)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2)、跳伞、攀岩(见9.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4)、摔跤、武术比赛(见9.15)、特技表演(见9.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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