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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保险”之争 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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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在职时,单位每年为他们购买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哪知,员工辞职后,保险公司竟办理了退保手续,将保险费退还给了单位。我的养老年金,你凭什么退还给公司,在交涉无果之后,员工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这份规定下发后,2002年2月、2003年3月,化工公司便分别为陆某等100多位在职工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年金保险”。在投保单上,投保人一栏中载明投保人为化工公司,被保险人为职工个人,并由化工公司在投保人签单处予以盖章确认。

  但在把这些投保单送交给保险公司的同时,化工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投保特别要求声明”,称:为了便于化工公司日后的保单发放工作,便于被保险人领取手续简便,化工公司就投保的该保险的保单签发作出要求;

  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的个人保单,保单交化工公司统一保管,未经化工公司同意,保险公司不得为被保险人办理解除保险合同的手续。

  保险公司在收到这些材料后,向化工公司出具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职工本人名字的保险单,每张保险单的保险费均为3000元。保单出具后,化工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分别向保险公司支付了共计90余万元的保险费。

  纠纷在2006年底到来,由于陆某等部分员工在2006年11月前辞职离开化工公司,化工公司便凭保险单原件,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该部分员工的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审查后,解除了这部分合同并退还了保险费,收回了保险单。而当陆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引起了这场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员工诉讼请求

  对于投保的事实,双方并没有争议,双方的不同意见在于:化工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载明为陆某的这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天宁法院审理认为,化工公司为员工进行投保,陆某作为被保险人,对化工公司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无异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化工公司对被保险人陆某具有保险利益,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这份保险合同真实有效。

  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化工公司下发了相关《保险规定》,并以此向保险公司申请为其员工办理养老年金保险,并在投保时附了投保特别要求的声明,在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后又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化工公司是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陆某等员工是被保险人。而根据保险法中“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化工公司依法享有该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同时,化工公司在陆某等员工辞职离开公司后,按照其下发的《保险规定》,凭保险单的原件和投保特别声明的内容,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保费。保险公司在审查后,按照规定解除合同,退还了保险费,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陆某仅以保险单上载明其为投保人为由,主张其就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因而享有解除合同、退还保费的权利,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化工公司为陆某交纳的保险费是否为公司员工的福利,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据此,天宁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月3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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