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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养老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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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养老保险,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政策零乱而不成体系,其大都是过去在我国保险行业实践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随着实践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也随着出现,为此,我们该注意什么?

  二、当前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现状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力财政工具,国家通过对税基、税率等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社会资金流向。扶持战略部门发展,促进国民可持续增长。要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的制定、完善与实施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当前的保险税制是在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5%)和企业所得税(33%)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7%)、教育附加(3%)、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总的来说,虽然我国保险税制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保险业的特殊性考虑不够。

  对于我国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因为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大力发展的,发展时间短,现行税制中对养老保险的涉税问题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政策。现有具体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1.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保险公司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税收政策是较明确的。

  对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2.国务院《国发〔2000〕第42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规定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

  同时,国务院还确定了在辽宁省和北京市中关村地区为实施该项制度的试点单位,并且允许各省级单位选取一个城市进行试点。此外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国务院又增加了吉林、黑龙江两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总体来说,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5%。

  3.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没有免税的规定。

  在企业年金发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列入免税范围,由此可理解职工所得企业年金亦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政策零乱而不成体系,其大都是过去在我国保险行业实践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随着实践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现有的税收政策表现出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通过总结发现当前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在发挥对其调节和促进作用上存在“三大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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