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鸭子飞不了。
在这种消费心理驱动下,近年来,生存金返还年限越缩越短,10年、5年、3年、1年。不久前一寿险公司甚至推出保单生效第100日开始给付生存金的产品。记者盘点今年“开门红”保险新品发现,快速返还生存金仍是不少保险公司年金保险主打招术之一。
事实上,保险并不是返还越快越实惠。记者同时了解到,对于部分过快返还的产品,监管部门正酝酿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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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保险产品,保单生效三个月后返还和被保险人55岁后返还有什么不同?
以同一家寿险公司A、B两种不同分红型年金保险为例,35岁的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份快速返还的年金保险,同年龄的周女士购买了55周岁开始领取年金的年金保险,均选择红利累积生息。前者年交保费2万元,10年交清,后者年交保费1万元,20年交清。
虽然总保费均为20万,但详细比对发现,张先生购买的A产品自合同生效三个月后的对应日起至59周岁,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的3%即2196。84元,60周岁至79周岁,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的9%即6590。52元。如上述资金留存生息,按3%的年累积利率,80周岁时总年金可达33。14万元。此外,张先生80周岁时可领取祝寿金14。65万元。两项总计47。79万元。
周女士购买的B产品从55周岁起开始每年可领取生存金10980元,按3%的年累积利率,80周岁时领取的生存金总额为42。33万元。不过,按B产品设计,周女士在80岁后每年还可继续领取生存金至99周岁。
也就是说,如果周女士对自己的“未来”有足够信心,B产品返还力度明显高于强调快速返还的A产品。当然A、B产品也满足了不同的客户需求:或要求快速返还,或要求长期返还。
但不容忽视的另一点是,由于时间价值的存在,客户可能需要为快速返还型保险支付额外的隐形保费。仍以上述两款产品为例,以当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A产品早交的10万元在未来10年中亦有相当可观的数以万计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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