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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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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目前深圳的政策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缴延退。

  企业缴费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是否高、企业缴费按上月员工工资总额13%缴费以防止少缴费、符合条件的非深户也可延缴延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上述三个方面。

  焦点1:企业缴费比例13%仍是全国最低

  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提高缴费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条例》修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用人单位缴纳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此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企业反映13%高,其实这个比例在全国最低。国家缴费比例平均是18%,个别地方达到20%,广东省的是15%。

  缴费比例为何定为13%?黄险峰解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国家要求转移比例为12%,如果少于12%,深圳养老保险基金就得贴钱。这样,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要补贴转移的参保人。把缴费比例提高至13%,则不用贴钱。

  焦点2:实行双缴费基数防止企业少缴费

  目前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统一的,是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但目前有部分企业存在少缴费的情况,即没有以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而是按照“下线”,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黄险峰介绍,《条例》修改后,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费。因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实行“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上缴,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少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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