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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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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毋庸置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整体保障状况也在不断改善。那么,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商业养老保险是否也面临同样的机会呢?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保的结合点又在何处呢?

  显然,在这样的合作中,商业保险机构用的是自身精算优势和丰富的账户管理经验,在参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由于优势互补,政府只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负责管理,从而大大节约了经费成本、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提高了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效率。

  除了个人养老保险外,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路径是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如太平洋养老保险公司数年前就开始参与企业年金在辽宁省的试点,研制开发出了“太平金世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等新型养老保障计划,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为稳妥的养老保障服务。此外,如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截至目前已经累计为46万企业客户及467万个人客户提供了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服务,每年支付商业养老金约10亿元。

  如何更科学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可以说是当下众多保险公司探索的重大课题。但整体来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存在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有待改善等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有待创新。

  创新 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建立

  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业内人士认为,税收优惠制度不完善是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庹国柱教授介绍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最大的差别在于,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制度的多方面支持,特别是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方面,而商业养老保险则不具备这种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在西方发达国家,为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都会提供一定的税优政策。当前,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外部税收政策支持,因为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能促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中来,通过商业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实现其在社会养老体系中的支柱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将在上海试点,它是指投保人可税前列支保费,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将必然拉动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需求。专家认为,试点一旦实施并在全国推广,将直接带动保费增长并促使商业养老保险驶入快车道。据了解,中国人寿、中国太保、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均在积极参与试点准备工作。前不久,上海再度表示将加快推进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养老社区建设、个人信托型养老产品试点、职业年金试点,并力争在委托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做实个人账户等方面有所突破。

  除了完善税优政策外,庹国柱还认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至关重要。他说,居民每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领取时可能出现不等值等问题,这就需要有与经济发展变化相匹配的新型养老保险产品。比如近期保监会开放变额年金保险,即可视为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这种产品能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较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心理偏好,即希望投资有收益又能实现养老目的,同时本金还不能发生损失。

  保监会最近还表示,将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研究开发指数连结型产品和变额给付型产品,为家庭成员同时提供保障的联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产品;建立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或政府认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积极探索覆盖失地农民、农民工等人群的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毋庸置疑,商业养老保险将加速走进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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