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婚姻案件是最传统、最基础的律师代理业务。然而,分割养老保险金,在以往确实是很少见的。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将在全国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为一盘棋.在不同地区缴纳的社会保险,还很难就一一查询、衔接在一起,尽管国家的相关部门正在加紧此类工作的进行,社会的发展仍然是不可阻挡的给立法、执法部门提出一道道的难题,迫使立法步伐的加快!
最近代理的几场离婚官司,已经有人很重视这部分财产的分割了,如果都在一个城市,还好办一些,非同一个城市的就不容易查询和掌握了。
下边的案例,对于类似案件也是一个借鉴,希望不久的会有新的集体细节的操作规范出台。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案情】
2008年原告刘某起诉被告黄某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双
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各持己见。原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被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给劳动者。在未退休之前,劳动者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原、被告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宜直接进行分割,但考虑到原、被告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
【焦点】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进行分割的争论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