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外资银行销售的大量的非保本、高风险理财产品,因大面积亏损引发了大量投诉,更是将外资银行2007年以来急于抢占市场而粗放扩张的模式的弊端暴露无遗。为获得更多的理财产品销售收入,外资银行当时发行了大量结构比较复杂的理财产品,或者直接代理销售境外投行的产品,甚至一些外资银行给客户经理分配了几乎难以完成的销售任务。
在沉重的销售任务下,客户经理的角色定位更多变成了不惜采取任何方式将理财产品推销出去的推销员,而不再是给客户提供专业投资意见的理财经理。当急于推销的客户经理遇上深信银行专业能力、自身投资经验缺乏的投资者时,其结果就是投资者买了连自己也搞不清楚的理财产品,银行的销售业绩提升了,而后续的麻烦和纠纷也将接踵而至。
因此,在目前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的环境下,投资者亟待提高权益保护意识。
一是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双方签署的合同,因此不管银行客户经理讲得如何天花乱坠,投资者都应看清楚合同的具体规定,毕竟最终若产生纠纷对簿公堂时还是以合同为准。
二是投资者要相信客户经理有足够的动力去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可能客户经理说的的确没错,在2007年以前,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确实收益非常可观。但投资者不要忘了问客户经理最差的投资情形是什么,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找出最差的投资情形的描述,然后问问自己是否能够承受这样的损失,千万不要因为客户经理说最差情形很少出现而忽略这个问题。事实上,金融危机爆发后,最坏最差的情形都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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