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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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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很多就业流动性相对较强群体来说,由于经常转换工作地点,致使保险关系也要进行频繁的转移,尤其关系着自身利益的养老保险问题等,而且各个地区实行的政策与缴纳费用不尽相同,因此产生一系列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问:我老家在湖北,从1993年到2003年一直在湖北缴纳养老保险,但我现在在广东打工,从2007年开始在广东又新开了一个养老保险账户,并缴纳至今。我想问一下我现在这两份保险该怎么办?我是不是该选择退去其中一份保险呢?请问如果我选择养老保险金合并,我该选择在湖北还是广东?

  董浩忠:根据你说的这个情况,我建议你不用选择退保,可以将两份合并在一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另外,可以根据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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