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或退休(含病退)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享受如下待遇:
1、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2004年1月起标准为4000元,以后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增长调整)。
2、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2004年1月起供养1人的每月享受110元,供养2人的每月享受165元(2人),供养3人及以上的每月享受220元(3人及以上),以后根据省劳动和保障厅文件规定进行增长调整)或一次性救济费。
3、死亡职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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