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中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在军队工作的年限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2009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缴费年限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执行183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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