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加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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