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政策强制,商业养老适当补充。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由政府财政做后盾,为解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福利性、强制性和互济性,以改善民生、提高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为目的,有最高的安全保障能力。
商业养老保险是根据人们投资的需求,以市场营销的方式设定的一种商业产品,是以人们自愿为前提,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的一种商业行为,受金融投资的影响,具有一定风险性,是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
基本养老保险最终享受标准是无法具体预知的,是依据参保人员未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生活水平来确定的,最大特点是无论什么时候退休都能适应未来的基本生活水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老有所养。
而商业养老保险是根据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在确保保险公司利润的前提下提前设定未来享受的标准,基本脱离未来生活水平状况,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一般不能确保老有所养。分类体现为: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这种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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