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劳动法[1998]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按规定办理病退的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未到达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缴费满15年的,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另加调节金120元,以后每年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统帐结合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改革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所在市地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不降低养老待遇外,因病提前退休、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以及2003年4月1日以后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整体转制为企业,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其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人员,减发部分最高不超过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三项之和的14%。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