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对医保参保人员来说无疑是利好政策,比如说,一位医保人员生病住院,除了需要医保承担的费用之外,单位也应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可是现在单位不愿意报销了。按照以往的情况,职工只能隔三岔五去单位找领导协商,协商多次无果后自认倒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这些原由单位报销的医药费,可以由医保基金先垫付,然后由医保中心再向单位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垫付追偿制度
与医保基金一样,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不会再出现扯皮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