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增加5元,不足一岁的按一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1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50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为440元。
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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