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传统型养老险 | 分红型养老险 | 万能型养老险 | 投连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养老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三部门: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推至全国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关于部门协作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