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类保险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谓的“投资连结”,就是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连结”给客户,由于保险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大多是放大“投连险”的保障功能,回避保险投资的风险性,从而引发了不少纠纷。
■案件回放
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在为白领王某介绍保险时,反复提到他们公司的投资连结险,并称回报率高达百分之二十几。之后,李某多次联系王某,并邀请王某参加投资连结保险说明会,在李某提供的投资率回报演示表上,如果投保人投保10年,最高回报率是30%,最低回报率是16%。王某买了5份投资连结险,后又追加了30000元投资。过了一年多,王某因事业上的发展急需资金联系李某要求退保,才发现保险费不能退回,追加的30000元保险费也被扣去了2000多元。他认为保险代理人李某在推销保险过程中有严重误导行为,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回保险费,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原告王某称其因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诱导使其受骗投保,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纳,不予支持,故依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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