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相对“先天”不足的商业养老保险,《报告》从税收政策角度建议,考虑到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未来改革的目标也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考虑到个税起征点将逐年提高、纳税人规模逐渐缩小等因素,建议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实行“双向税优”政策,增加缴费人群自愿选择空间。即在实行“延税型”的退休领取时纳税的同时,设立“免税型”账户,对账户实行税后缴费,但在退休领取时实行全免的政策,对投资收益和缴费均免征个税。
此外,郑秉文还建议,作为一个新业态,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试点期间,一方面应开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平台,另一方面,保险业应积极研发产品,建立“保险产品超市”,为账户持有人逐步提供基于传统险、分红险、万能险等种类的系列产品,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账户持有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