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比较项目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保障对象 全体公民或劳动者 自愿参加的社会成员
目的 保障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获取利润
保险性质 以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或劳动政策为宗旨、依法强制实施的政府行为,体现社会的互济性、补偿性。 自愿参加,依保险合同实施的合同行为
保险费支付 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面合理负担 个人负担
保险金给付原则及标准 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强调交费相等,但强调给付相同给付标准原则上是统一的。 强调"个人公平"原则,即权利义务完全对等。给付标准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交费多收益高,交费少收益低。
保险功能 满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方面较低层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与社保配合可使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经办机构和经营体制 经办机构为劳动部门,由国家专门设立,各级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对资金的运营不征税。 经办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国家对其经济活动征收有关税费。
采取手段和方法 是一种社会行为,国家强制执行。 是一种商业行为,自愿参加。
法律基础 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约束。 属于经济立法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约束。
朱镕基总理说:“社会统筹养老只是最低养老生活保障,是保而不是包,事实上我们也是包不起的;商业保险是社会统筹养老有力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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