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直至2007年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已明显超过法定60天的仲裁申请期限,故他的请求不能再得到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昆明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玮称,通过市社会保险局进一步核实,首先确认康志军1986年8月起缴费年限的问题。“经我们查询康志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录,已确认他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6年8月1日,视同缴费年限为110个月。
由此看出,对于康志军在云南省计算技术研究所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市社会保险局已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在北京西门子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办事处参保缴费的年限,康志军的缴费年限共145个月。”
“对要求云南英茂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补缴1995年至1997年养老保险的问题,经我们查实,康志军曾到市社会保险局咨询相关政策,工作人员作了政策解释,并告知解决问题的正常渠道。
由于云南英茂通信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2月才参加昆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司参保前的1997年5月,康志军已辞职离开单位。公司认为参保时康志军已不是单位职工,不愿为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冯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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