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方面,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则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该时点的确定,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该负责人解释。
同时,新办法还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即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办法还对一些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人员出台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制度。该负责人解释称,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
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再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如此规定,不仅可免除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的后顾之忧,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这位负责人说。
而新办法实施后,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应服务也有所增加。上述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
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持此凭证即能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当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时,转出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都要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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