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人: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月标准递减13元。
(3)老人: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4)为使新老办法平衡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以2005年我市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发;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发;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发;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发;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发。2011年1月日起,新老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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