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养老金计算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讲就是,参保人员将养老保险缴纳后,社保机构根据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的划转比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缴费基数越高,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越多。同时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规定,每增加一年缴费,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例如缴费15年“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为15%,缴费40年计算比例为40%。因此缴费年限长短的区别也就在这里了。
我们举两个实例:
例1:李某,女,1959年3月出生,1995年1月参加工作,2009年3月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缴费基数为下限,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程序所得养老金为518.21元/月。
例2:石某,男,1949年11月出生,1968年3月参加工作,2009年11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1年,缴费基数为全省岗平工资的200%,通过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程序所得养老金为2106.71元/月。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只要缴费能力许可,企业或个人就应该尽可能以较高的基数缴费,并且尽可能地延长缴费年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退休之后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那么,如果企业侵犯职工权益,为职工少缴或漏缴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如何处理呢?我们建议:一是在每年初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可对基数进行核算,基数有误时可拒绝签字。二是缴费基数已经少缴或漏缴的,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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