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从原单位离职,但到现在仍未拿到养老保险接续卡,原单位人员说是因2009年的社保缴费参照的社平工资没有出来,无法办理。”8月初,一市民通过市政府公开信箱询问社平工资数据。
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这一数据,按照规定,今年,各区县、单位的退休人员待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5元执行(以下简称“平均工资”)。
参保缴费基数:按30965元计算征缴社保缴费基数,是单位、职工在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参保保费时的重要依据。今年,由于国家对工资统计方式作了改革,相应的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前不久,市统计局虽然公布了2009年度我市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却因为工资统计改革,出现了“200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09年我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等两个平均工资数据。
“养老、医保等社保缴费应该参照哪一个‘平均工资’执行?”数据公布后,媒体和市统计局都接到了很多市民相同的疑问。经研究决定,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发布通知:今年,退休人员待遇和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按“200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965元执行。
职工养老保险: 每月最低缴123.84元依照这一基数,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例,参保后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水平的20%缴纳保费(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我市实际阶段性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率,按15%执行),职工个人按自己工资水平的8%承担保费的个人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当职工的工资没有达到平均工资水平时,须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并作为参保缴费基数;职工的工资若高于平均工资三倍,参保缴费则按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并作为参保缴费基数。将30965元这年平均工资平均到12个月,就得到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月均基数是2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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