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职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咋办
小王是昌乐县一家公司职工,因生病被单位辞退,公司没有给小王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0年10月20日,小王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请求立案,要求单位给自己补缴2006年5月至2010年4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仲裁员审查了小王的申请书后,认为小王请求的事项不属劳动争议范围,请求事项也不明确,建议小王修改申请书。小王不服,质问仲裁员说:“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项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你们为啥不受理?”
仲裁员对小王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的法律解释。实际上,小王的情形是当前劳动者维权的一个典型问题。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但对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仲裁员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应做字面解释,包括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有的仲裁员认为,应当做限制解释,并不是所有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争议都是社会保险争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认为: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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