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四审稿”)。四审稿规定取消三审稿中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条文,并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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