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实行全国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被保险人本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所在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正式的参保手续;
(2)被保险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其它提前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累计满15年(含1992年4月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但不含折算工龄);
(4)被保险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5)被保险人在1992年4月前参加工作,在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
(6)1995年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指国发[1997]26号文件发布后)退休者,参保个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之和应达到15年;当地实行个人账户改革之后参加工作者(即“新人”),将来退休时要求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两种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到全额的退休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视同缴费年限,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并非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参加统筹之前的年限,也并非人人都有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