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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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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可以发现几个引人注目的亮点,不仅全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过去因为相对低收入和人员流动性强而消减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因素,在《办法》中得到了切实有效地解决,缴费难和转移难很快就会成为过去。

  首先,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比例降低了。过去农民工参保比例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收入与城镇职工相比普遍偏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

  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可在4% ̄8%之间自选,取消了8%的硬性要求。上述规定从根本上消除了阻碍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主观因素,为最大限度地将更多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扫清了障碍。

  其次,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在详解《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四条待遇计发时表示,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

  再次,个人身份证号码将成为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是流动性最大的劳动群体。针对其特点,有必要尽早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利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后,实现在全国各个社保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信息,这种方法即快速便捷又富有效率。把个人身份证的行政资源充分利用起来,还可节约大量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时间。

  最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不再需本人往返两地办手续。参保农民工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因为相对低收入和人员流动性强而消减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因素,在《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得到了切实有效地解决。缴费难和转移难很快就会成为“过去时”。

  本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本着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指导精神,是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的具体落实。

  人保部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主要措施一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我们相信,通过集思广益,结合民意民智,《两个办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一定会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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