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草案四审再作微调过后,《社会保险法》最终高票通过。
“法律确立了我国建立覆盖到城乡居民的社保制度的原则,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以后就会有法可依,比过去的种种制度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中国社科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张车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在张车伟看来,《社会保险法》直面过去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些难点,作了相应的规定,将社保制度向前推进了一步。“比如,法律明确基本养老保险最后走向全国统筹,这就是非常重大的一个任务。此外,各种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的问题,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法律明确提出这些,扫清了‘人人都享有社会保险’的制度性的障碍。”
“法律出台的最大意义,是为下一步社保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为未来定下了大的方向。过去社保制度的形成是‘由下而上’的,缺乏统一的思路,导致了严重的碎片化。以后将‘由上而下’,可以按统一的指导原则办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学者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张录法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授权过多难以操作
然而,《社会保险法》中对一些重要制度授权较多,让这部法律显得更像是搭建了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而并无很强的操作性。
据记者观察,就人们最为关心的一些社保话题,具体实施方法多授权于国务院另行规定。譬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方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等,都授权于国务院规定。
有知情人士认为,剩下的这些授权性条款,“都是目前最难啃的‘骨头’,也是部门之间博弈最为激烈的接合部。”
之所以会有那么多的授权条款,在郑秉文看来,根子上是因为我国的社保制度不是一揽子设计,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没有一次性解决全部潜在问题,而是遇到一个问题试图解决一个问题,不断打补丁,结果造成补丁摞补丁。制定社保法,本是一揽子解决社保设计问题的一个机会,然而,让他遗憾的是,此次法规最终出台,仍然回避了种种矛盾,对社保制度的推进程度极为有限。
张车伟则认为,这与我国社会保险先有制度,再有法律的现状有关。“旧制度既已存在,要想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加以改造,比较难以实施。法律要将就现有的制度,所以无法规定得更详细,更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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