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少缴、不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 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 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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