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工在参加城保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手续。缴费年限不足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按城保规定对其换算的城保年限与原农保缴费年限之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后,再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三、有关规定
1.在市区参加城保后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其城保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经本人申请、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回原籍参加农保。在参加农保期间到达退休养老年龄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则上由农保经办机构按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同时,经本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其封存的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原从农保换算部分),由城保经办机构参照一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处理,同时终止其城保关系。
2.在城保关系封存期间发生死亡、流动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出境定居等情况的,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按城保规定到城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转移、申领等相关手续。
3.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农保和城保,也不得同时享受按月领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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