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所有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都是以职工本人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它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缴费基数上下限: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等: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增城、从化两个独立统筹区参保的人员,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选择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
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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