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程序:申请人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经初审、复审、核准审核通过的,出具《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待遇核定单》交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要求延续缴费的,指导其到保险关系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注意事项
1、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退休人员每年不需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由公安部门协同社保部门认证。非本市户籍或不在本市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每年必须通过直接或辅助方式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暂停发放养老金。
2、申请人当月申请批准后,从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待遇。
3、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满20年的,需一次性补满20年后,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待险待遇。
经办部门
市社保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市社保中心斗门办事处、金湾办事处
有关文件
1、《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珠府〔2007〕1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3、《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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