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费工资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从1992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记载。
1.1992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根据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或按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体系、农保转城保规定推记或换算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的缴费工资,根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载。
按规定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工资,1992年至1995年期间按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记载,1996年按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1997年后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基数记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已记载1996年底前缴费记录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载。)
2.1992年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在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并记载:1992年至2002年期间的服役或工作时间,缴费工资按历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2003年至2007年期间的服役或工作时间,缴费工资按历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2008年1月后的服役或工作时间,缴费工资按历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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