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没有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范围呢?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承认保姆与家政公司或者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所以,家庭保姆的社会保障的实施也就无从明确了。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已将“家政服务”确定为一项职业,但劳动部1994年9月《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1995年8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都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都不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劳动法界定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于保姆与家政公司,同样,关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也不适用于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
除了家庭长期雇佣的保姆外,还有家庭聘请的小时工,都是无法依照“ 劳动关系”存在而认定其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关系,这两大人群虽然对养老保险的需求很大,但是现行法律还是无法将之纳入强制的养老保险征缴范围之内。当然,这些人可以作为个体劳动者的一部分,自愿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养老保险的账户和档案,但是因为家政服务员的工资收入本来就比较少,基本上不会有人自愿办理养老保险。
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建议建立家政工的社会强制保险的呼声不断发出。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进一步的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家政工的社会保障向题也能够得到解决。
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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