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3条更是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小唐所在用人单位虽然是外企,但也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按照有关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故也应该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而不是只有国有企业才有要求参加养老保险。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
此案涉及的是不同性质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的问题。首先应该把握的一条就是,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都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调整,而不论企业的性质如何。不论国企,还是外企、私营企业都应该遵守中国法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外企或者私营企业没有为其所聘用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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