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①正常情况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见第14条)
②特殊情况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①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视同缴费账户的建立见第16、17条)
计发地方养老金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2006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可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2861(广州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广东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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