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
新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个人帐户: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调节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
最终待遇:(新计发办法-原计发方法)×2006年退休的人员30﹪、2007年退休的人员50﹪、2008年退休的人员70﹪、2009年退休的人员80﹪、2010年退休的人员90﹪+原计发办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