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6年1月起,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个人缴纳的4%全部计人,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对、计人职工个人帐户。私营企业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按11%划转,记入个人帐户。
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都支付哪些待遇?
答:(1)职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者金等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金中继续支付。
(2)职工退休后死亡,但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领取。
(3)职工退休前死亡外人帐户结存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4)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5)职工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机构可开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交职工核对,缴费年限即行终止,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继续生息滚存。如果又重新就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以前的可合并计算;如果不再就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根据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等情况,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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