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一看服装加工厂也不管自己的保险问题,没办法只好又返回公司,继续找人事部交涉此事。“不是跟你说过了嘛,你的工资由谁发,保险就该由谁缴纳,因为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以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你在服装加工厂工作期间,咱们公司没向你发过工资,也不知道你在那儿挣了多少工资,因此,公司无法为你缴纳养老保险。”说到这儿,张经理用不耐烦的眼光看着贺某,继续说到:“所以说,你的保险问题完全应该由服装加工厂负责解决,咱们公司是不会给你解决的,以后,你就别再来找我了!”
贺某走出人事部后,心中暗想:我现在简直就像是一只皮球,被两个企业踢来踢去。我算看透了,要想真正解决这个保险问题,只能去仲裁了。
想到这儿,他转身直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争议问题
贺某的保险究竟应由哪个企业来缴纳呢?
律师分析
当本单位的职工被外单位借用时,两个单位之间一般签有借用协议(合同),其中对于职工在借用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应进行明确约定。在履行借用协议(合同)时,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合同)办事,这样才能使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证。本案中,服装公司在借出贺某时,只与服装加工厂约定,工资由服装加工厂负责支付,而没有约定由谁来承担贺某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当贺某提出补缴养老保险问题时,服装公司想当然地认为应由服装加工厂来承担,实际上,这种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贺某在借出期间,和原单位(即服装公司)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所以该公司应负有为职工贺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因此,服装公司在贺某借出后,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应裁决由服装公司为贺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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