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保局从共济基金中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996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
(3)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可以向退休职工发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2、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新人新办法”,自1997年1月开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支职个人帐户的储存资金。
3、1997年1月1日以后,200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中人中办法”,按下列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该部分职工在职期间,按“新人”办法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可以支取。
(2)该部分职工退休后,还按“老人”办法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其领取标准为:
本人退休当月月基本养老金(不含房补)×10%×(1-递减比例)
凝减比例以1997年1月为准,每推后一个月退休者,递减1 /60的补充养老金。
(3)该部分职工按“老人”办法计发的补充养老金,社保局和退休职工所在企业各负担1 /2。社保局负担部分由社保局按月发放;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按月发放,资金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税前提取。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