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20 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 20 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 、下落不明超过 6 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 、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 、 2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3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 4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 100-10000 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举报电话: 83555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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