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圳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延缴延退"?
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户籍居民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延缴延退”继续参保,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目前,我市“延缴延退”的政策只适用于户籍人员,不适用于非户籍。
参保人员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招工、随迁、买房入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个人账户。这与国家《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深圳市人大修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待条例修订后,此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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