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经办人或本人签名确认,《核定表》经办人或本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本人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注:经办人指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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