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养老金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那么,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员工与企业各按什么样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又是如何确定的?员工同时在两地缴纳了养老保险,应该如何处理?

深圳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帐户。

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